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務員局),泉州開發區人事勞動局,泉州臺商投資區黨群工作部,各職業院校:
現將《福建省職業院校實習補貼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各申請院校應于8月15日前將申報材料報送至市畢業辦。
聯 系 人:何麗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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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職業院校實習補貼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若干意見》(閩政〔2015〕46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若干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閩政辦〔2015〕129號)和《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轉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閩財社〔2016〕13號)要求,為規范做好職業院校畢業年度實習生實習補貼發放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習補貼對象為在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就業見習基地實習3個月以上的我省職業院校畢業年度在校生。
第三條 職業院校畢業年度實習生實習補貼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職業院校按所在地向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平潭綜合實驗區黨群工作部申報。
第四條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平潭綜合實驗區黨群工作部、平潭綜合實驗區金融局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職業院校畢業年度在校生享受實習補貼的申請,審核確認享受實習補貼的資格和金額,并核撥實習補貼資金。
第二章 補貼范圍及標準
第五條 職業院校實習生享受實習補貼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福建省內職業院校(含中職學校、技工院校、高職院校)畢業年度在校生;
2.按照職業院校專業技能培養目標要求和教學計劃安排,組織畢業年度在校生到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就業見習基地實習3個月以上(含3個月);
第六條 職業院校實習生在企業實習補貼期限為3個月,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300元。每個實習生只能享受一次實習補貼。
第三章 申領方式及程序
第七條 實習補貼按照個人申請、院校審核、市級復核及補貼發放四個步驟進行。
第八條 職業院校實習生本人申請實習補貼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福建省職業院校實習生實習補貼申請表》(表1);
2.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和學生證復印件。
3.《福建省職業院校畢業生實習考核鑒定表》(表2)、實習單位打卡或簽到記錄。
第九條 申請人所在院校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將審核通過的申請補貼人員名單在校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后,由院校向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以下材料:
1.《福建省職業院校實習生實習補貼申請匯總表》(表3);
2.申請人《福建省職業院校實習生實習補貼申請表》、身份證復印件、學生證復印件。
3.福建省職業院校畢業生實習考核鑒定表、實習生實習單位打卡或簽到記錄。
第十條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平潭綜合實驗區黨群工作部在收到職業院校報送的材料后,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閩財社〔2015〕4號文、閩財社〔2016〕13號文規定及時審核,辦理撥款手續。
第十一條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平潭綜合實驗區黨群工作部于每年8月底前報送《各設區市職業院校實習生實習補貼發放統計表》(表4)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第四章 服務與監督
第十二條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黨群工作部、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應指定專門處室(單位)負責職業院校實習生實習補貼工作。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平潭綜合實驗區黨群工作部和職業院校要設立并公布監督舉報電話,對相關舉報投訴認真核查。
第十三條 對經查實虛報冒領實習補貼的實習生,由其所在院校責令其退回補貼資金,并將不良記錄記入實習生本人學籍檔案。
第十四條 各有關部門應嚴格按照規定辦理實習補貼申領手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實習補貼的,分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補貼資金績效評價、監督檢查按閩財社〔2015〕4號文、閩財社〔2016〕13號文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福建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
福建省職業院校畢業生實習考核鑒定表.doc
福建省職業院校實習生實習補貼申請表.doc
福建省職業院校實習生實習補貼申請匯總表.doc
各設區市職業院校實習生實習補貼發放統計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