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重新就業的,應及時告知社保經辦機構,并停止領取失業保險待遇。
案例一
郁某(男,59歲),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領取失業金期間在海寧市參保,隱瞞就業情況違規領取失業金、失業人員醫療補助金7個月,涉及金額12743元。2023年9月經公安立案后郁某退回違規領取所得,海鹽縣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1日作出判決,判處被告人郁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五百元。
案例二
翟某(男,39歲),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領取失業金期間在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參保,隱瞞就業情況違規領取失業金、失業人員醫療補助金9個月,涉及金額17226元。2023年10月經公安立案后翟某退回違規領取所得,海鹽縣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判決,判處被告人翟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五百元。
案例三
吳某某在國網某供電公司工作多年,并按規定繳交失業保險費。2019年,吳某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武平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十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2500元。次年6月,國網某供電公司決定,從7月1日起解除與吳某某勞動合同關系。9月18日,吳某某與某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人聯系,確定在該公司入職上班的相關事宜,并于21日正式上崗。但在同年9月20日,吳某某明知自己重新就業后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仍通過互聯網微信端向某就業服務中心申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相關手續。該中心于21日同意其從9月起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至2021年4月13日案發,吳某某共騙取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10548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已重新就業的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對社會危害程度,武平法院判決吳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法律鏈接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③《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④《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虛報、冒領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費用的,由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追回其全部違法所得,并處以虛報、冒領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重要提醒
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待遇的情況:
(一)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指失業人員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重新就業的(用人單位為其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企業職工醫療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情形);
(三)應征服兵役的;
(四)移居境外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社會保險基金關乎人民群眾的切實利益。欺詐騙取失業保險待遇是違法行為,甚至會觸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責任。
大家不要抱有僥幸心理,通過大數據比對、系統預警檢測等方式,失業人員只要重新就業,信息就會關聯至相關部門。接到人社部門追繳電話的,請大家及時配合處理,切莫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