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定原則
高層次人才認定堅持公開、公平的原則,堅持品德、知識、能力和業績并重的原則,堅持業內認可、社會認可的原則。
二、認定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在我市創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市產業發展導向企業的高層次人才,或以各種方式引進到我市用人單位工作的高層次人才。不含我市的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及以福建省引進生方式選拔引進的優秀畢業生。
三、認定條件
(一)基本條件。本規定所稱的泉州市高層次人才是指具有較強的創業創新能力,學術技術、經營管理水平達到我市領先及以上水平,能夠引領和帶動我市某一領域科技進步、產業升級、文化繁榮、社會發展和管理服務水平提升,個人(含曾創辦企業)信用記錄良好,在泉州工作或來泉州創業發展,符合《泉州市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附件1,以下簡稱《認定標準》)規定標準之一的人才。
(二)泉州市引進高層次人才,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近3年內,首次從泉州市外以受聘、合作、創辦企業、受派等4種方式引進,得到用人單位認可的人才。以政府雇員、政府特聘專家等形式引進的,可按條件和程序確定為引進高層次人才。
1.受聘。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每年在泉州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的勞動合同,擔任企事業中層管理以上職務或相當技術職務;申報第一至五層次的人才,我市用人單位支付年薪達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一定比例以上的人才;申報第六至七層次的人才,所在縣(市、區)用人單位支付年薪達到所在縣(市、區)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一定比例以上的人才(工作單位屬企業性質的按3倍或以上標準確定,除企業以外的按2倍或以上標準確定)。
2.合作。個人或所在機構與泉州市機構合作創建公共平臺(含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創業服務中心、軟件園、留學人員創業園、裝備產業類眾創空間、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等人才發展平臺,政產學研合作平臺,金融、貿易、旅游、電商、文化藝術、新聞、科技服務等綜合平臺);擔任項目主要負責人或首席技術官,項目建設和運營3年內每年在泉工作時間不少于3個月;擁有項目運營所需的人才團隊或戰略性伙伴。
3.創辦企業。正式在泉州市內注冊企業,擔任企業法人代表、董事長、總裁或技術總負責人之一,自有資金(含技術入股)或跟進的風險投資占創業投資30%以上,擁有項目研發、成果轉化所需的部分資金(不少于30萬元)和一支技術研發、生產管理、市場開發等方面人才組成的創新人才團隊。
4.受派。受市外企業(機構)選派到泉州市內分支機構、企業或項目工作,在選派企業(機構)擔任中層正職以上管理人員或相當技術職務,在市內受派機構(企業、項目)擔任高管以上管理人員或相當技術職務;3年內每年在泉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申報第一至第五層次的人才,選派和受派單位支付年薪合計達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5倍及以上;申報第六至七層次的人才,選派和受派單位支付年薪合計達到所在縣(市、區)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5倍及以上。
四、認定程序
高層次人才認定工作一般采取網上審核,具體按下列程序執行:
(一)申報。由用人單位登錄“泉州市高層次人才'一站式'服務大廳”進入“申報登錄”端口,進行單位注冊。網上填寫《泉州市高層次人才認定申請表》(見附件2)并按要求上傳材料。申請材料(以下材料均需上傳原件彩色掃描件,必要時提供原件備查):
1.身份證或護照正、反面。
2.近期免冠半身彩照(將作為制證頭像)。
3.本人承諾照(持身份有效證件拍照)。
4.本人具備的認定條件相關材料,包括:
(1)最高學歷證書(具有中專及以上學歷人員提供,國境外學歷證書需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
(2)最高學位證書(具有學位的人員提供,國境外學位證書需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
(3)職稱證書(具有專業技術的人員提供,如職稱是在外省評審通過的,須經我省人社廳或我市人社局重新確認)。
(4)職業資格等級證書(具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提供)。
(5)榮譽證書、獲獎證書、專利證書、任職文件、項目成果、研究課題結題材料、論文檢索報告、個人所得稅納稅清單等,其中,外文材料需提供翻譯件并經駐外使領館或公證書認證。
(6)其他認定標準材料:在我市工作或創業的有關憑證。申請人屬受聘(受派)人才的,需提供申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聘用合同(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需提供工作協議)、任職文件;申請人屬創業人才的,需提供其創辦企業的營業執照;申請人屬項目合作人才的,需提供項目合作協議、任職文件、股權比例文件和團隊核心成員或戰略性伙伴業績材料。
對特殊情況確無用人單位的人才,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工藝美術大師”,申報人提供社保繳費明細,經所在縣(市、區)人才專員核實后,由“縣(市、區)就業人才中心代辦”賬號進行申報。
(二)初審。第一至五層次:各縣(市、區)高層次人才服務中心負責初審申報材料(申請人所在單位是中直、省直單位駐泉機構或市屬單位的,直接由市高層次人才服務中心審核);第六至七層次:各縣(市、區)高層次人才服務中心負責初審申報材料。
對符合條件的,應同意并填寫初審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應退回補件并填寫初審意見。
(三)審核。第一至五層次:市直有關部門負責審核人才是否符合相應認定標準;第六至七層次:各縣(市、區)有關部門負責審核人才是否符合相應認定標準。
對符合條件的,應同意并填寫審核意見報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不同意并填寫審核意見。
(四)復核。第一至五層次:市高層次人服務才中心根據申報材料和市直有關部門的審核意見,對人才認定進行復核;第六至七層次:各縣(市、區)高層次人才服務中心根據申報材料和有關部門的審核意見,對人才認定進行復核。
對符合條件的,應同意并填寫復核意見和擬公示時間;對不符合條件的,應退回初審或不同意并填寫復核意見。
(五)公示、核查征信。第一至五層次:經市高層次人才服務中心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人選,在泉州高層次人才網和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由相關部門核實是否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第六至七層次:經各縣(市、區)高層次人才服務中心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人選,在各縣(市、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由相關部門核實是否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六)核準。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人選,第一至五層次由市高層次人才服務中心予以核準, 第六至七層次由各縣(市、區)高層次人才服務中心予以核準。
(七)發證。第一至五層次由市高層次人才服務中心負責制作、發放“泉州市高層次人才證”,并向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備;第六至七層次由各縣(市、區)高層次人才服務中心負責制作、發放“泉州市高層次人才證”,并向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備。
五、管理與服務
(一)經認定的第一至五層次人才,可享受《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人才“港灣計劃”的若干意見》(泉委發〔2017〕6號)等文件所規定的政策待遇;第六至七層次人才待遇由各縣(市、區)兌現。
(二)高層次人才實行任期制,任期為3年,期滿可再次申請認定。任期內,達到更高層次認定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相應層次人才的認定。經認定通過者,其管理期重新計算。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取消資格,并按有關規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質待遇:一是學術、業績上弄虛作假被有關部門查處;二是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人才資格;三是任期內受紀檢、監察部門審查并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四是任期內被處以刑事處罰。因本款以上四項情形之一取消資格的,一律不再受理其高層次人才認定申請。
六、其他
(一)建立舉薦制度,根據我市產業發展需要,凡經我市舉薦專家舉薦的高層次人才,可采取簡便靈活方式認定為我市相應層次的高層次人才,享受相關政策待遇。
(二)建立自主評價制度,我市確定的高層次人才自主評價試點企業或單位可結合用人主體實際和人才崗位特點,對標《認定標準》制定本企業或單位自主認定工作方案,經有關部門審定后組織實施。試點企業或單位自主評價認定的高層次人才,享受相關政策待遇。
(三)各縣(市、區)和各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規定所設的資格條件,結合產業發展需要,制定相應產業人才認定標準,經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研究同意后納入認定體系,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四)《認定標準》由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實行動態發布。
(五)本規定由市人社局負責解釋。
(六)本規定自2018年11月15日起實施,之前相關政策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